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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會會章

將軍澳循道衞理小學
家長教師會會章 (2014.9 純文字版)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1.1 本會定名為「將軍澳循道衞理小學家長教師會」,為將軍澳循道衞理小學法團校董會屬下由學生家長、校長及教師共同組成的團體。
  1.2 本會地址:將軍澳唐俊街15 號

第二條:在本會章內下列名詞的解釋
  2.1「本校」是指將軍澳循道衞理小學。
  2.2「本會」是指家長教師會。
  2.3「會章」是指家長教師會的會章。
  2.4「家長」是指本校在學學生父母或監護人。
  2.5「教師」是指在校現職教師。

第三條:宗旨
  3.1 促進家長與教師的聯繫和合作。
  3.2 通過籌劃及參與學校活動,加強家長與教師、家庭與學校及家長與家長間之聯繫和合作。
  3.3 配合學校辦學宗旨,協助培養學生高尚品格和優良學業及全人發展。
  3.4 協助學校改善及提高教育質素。

第四條: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4.1 會籍:
    4.1.1 基本會員:本校在學的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必然成為本會「基本會員」;惟每家庭最多只有一位「基本會員」。
    4.1.2 當然會員:本校在職的校長及教師,得為「當然會員」。
    4.1.3 嘉賓會員:本校舊生家長、離任校長及教師、卸任校監及校董,均可申請或由本會常務委員會邀請成為本會「嘉賓會員」,惟須常務委員會按年通過。
    4.1.4 名譽會員:本校校監及校董為本會當然「名譽會員」。
    4.1.5 名譽顧問:本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按年邀請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顧問」。
    4.1.6 當然委員﹕應屆家長校董而在當年並未獲選參與本會常務委員會之家長。
  4.2 權利與義務:
    4.2.1「基本會員」有參加活動和會員大會的權利;並享有會員大會的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4.2.2「當然會員」則有參加活動、享有會員大會的動議、和議、表決及選舉權等權利。
    4.2.3「當然委員」除享有「基本會員」之權利外,並可列席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惟在常務委員會內並無提出動議、和議及表決之權利。
    4.2.4「嘉賓會員」、「名譽會員」及「名譽顧問」只享有參加活動及列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4.2.5 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不得用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以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
    4.2.6「基本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4.2.7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促進本會發展之義務。

第五條:會員大會的組織
  5.1 權責
    5.1.1 釐定本會會務方針及計劃。
    5.1.2 訂立或修訂本會會章。
    5.1.3 監管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包括審核工作報告、提供有關的諮詢。
    5.1.4 選舉常務委員會以家長身份出任的成員。
    5.1.5 通過上年度的財政結算,然後呈報本校校董會。
  5.2 會議召開
    5.2.1 周年會員大會
    周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常委會於每年學期開始前召開。會議通知書須列明議程,於兩星期前通知各會員。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五十人或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兩者總和百分之十,以較多者為準,其決議須由出席人數一半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5.2.2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決議效力等於會員大會的決議,其他規定與會員大會相同,特別會員大會可按以下途徑召開。
      5.2.2.1 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召開;或
      5.2.2.2 經不少於百分之十的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請求,常務委員會須於兩周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
      5.2.2.3 經校董會通過召開。
    5.2.3 流會之處理
所有會議逾半小時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會議即告流會。常務委員會須於十四日內再召開會議。倘會議逾半小時仍不足法定人數,則是日出席人數,即作為法定人數。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
  6.1 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負責執行本會日常事務,其職權如下:
    6.1.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與方針。
    6.1.2 草擬本會會務的方針及計劃。
    6.1.3 制定本會的財政預算。
    6.1.4 制定本會的財政結算,並交會員大會通過。
    6.1.5 選出及委任小組或個別會員進行各項活動。
  6.2 常委會由十五人組成(包括現任校長、五位教師及九位家長),職能如下:
    6.2.1 以教師身分出任常務委員者,由校長委任。
    6.2.2 以家長身分出任常務委員者,按本會章選出。
    6.2.3 常委會設顧問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另由常務委員會以互選方式選出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秘書二名、司庫及司數各一名、聯絡兼總務三名、康樂四名。職務主要由家長委員負責,教師委員為輔助性質。
    各委員工作分配如下:
    顧問委員:由校長擔任,關顧本會會務,並提供指引。
    主 席:由家長委員擔任,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推行會務。
    副 主 席: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副主席代行其職務,本會印鑑則由教師委員副主席保管。
    秘 書: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處理會議紀錄及文書工作。
    司 庫:由教師委員出任,處理收支賬目。
    司 數:由家長委員出任,負責審核賬目。
    聯絡兼總務:由兩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負責聯絡會員參與本會活動及處理本會有關庶務。
    康 樂:由三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負責策劃本會的康樂活動。
  6.3 常委會每年十一月份內召開第一次例會,全學年最少開會兩次。常委會會議須有常務委員數目一半或以上出席(家長及教師委員各均須一半或以上);提案則須由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贊同,始能成為決議。
  6.4 以家長身分出任常務委員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惟主席一職,可連續任職不超過三年。
  6.5 常務委員不得從本會支取報酬。
  6.6 選舉辦法
    6.6.1 每學年開始前由常委會發信給基本會員,邀請參加常務委員選舉。
    6.6.2 候選人須填寫「參選表格」並於指定日期前交回校方。
    6.6.3 如候選人的數目低於或相等於候選職位時,則候選人自動當選。
    6.6.4 收集候選人資料後,於投票前至少五天向全體會員公佈參選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就讀本校子女班別姓名、參選期望),並列明投票日期及方法。
    6.6.5 投票方式﹕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每位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只能於選票中選出最多九位常務委員候選人,並於截止日期及時間前將選票放入票箱中。
    6.6.6 點票﹕於截止投票後,即日由校長會同一位教師委員及兩名無參選家長會員進行點票及監票,投票結果需於三天之內向全體會員公佈。
    6.6.7 當選﹕票數最高的九位參選家長當選,其餘候選人按票數多寡次序排列,作為該年度的候補常務委員。
    6.6.8 候補﹕常務委員如於任期內辭職,常務委員會須於該委員辭職生效後一個月內通知候補委員遞補為常務委員;同時並知會全體會員。若沒有候補委員,則常務委員會可按須要決定是否委任常務委員。
    6.6.9 特別情況﹕如有得票相同,並對選舉結果有影響者,則以抽籤決定。

第七條:經費來源、用途及管理
  7.1 經費來源
    7.1.1 學校撥款(包括教育署及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經學校轉撥入本會的款項)。
    7.1.2 捐款。
    7.1.3 會費﹕每年收費若干,由常委會決定。惟加幅不超越上屆會費百分之五十。
    7.1.4 本會舉辦活動的收費。
  7.2 本會經費用途如下:
    7.2.1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支出。
    7.2.2 本會的經常費用。
    7.2.3 經會員大會或常委會議決的其他支出。
  7.3 本會經費管理規定如下:
    7.3.1 本會經費管理,以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為原則。
    7.3.2 本會的財政年度由九月一日始,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7.3.3 司庫負責管理各項經常活動收支,由司數核實。
    7.3.4 常委會負責處理本會的經費,本會屬下工作小組若動用本會的經費須預先取得常委會核准。
    7.3.5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於財政年度終結時呈交該年度之收支結算表。
      經專人(由常務委員會通過委任的非委員)核妥後,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然後交校董會存案。

第八條:會員註冊、退會與會籍轉變
  8.1 新生辦理入學註冊後,其家長或監護人便成為本會基本會員,享有相關權利及需盡其義務。
  8.2 凡學生中途退學,其家長會籍亦同時終止。以前所交的一切款項,概不發還。
  8.3 凡學生畢業,其家長之會籍維持至該年度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8.4 凡申請脫離會籍者,須書面通知常委會,其應享的權利及一切資格同時取消,以前所交的一切款項,
  概不發還。

第九條:解散
  9.1 如經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超過三分之二者同意,可提議校董會解散本會。
  9.2 如校董會認為本會的工作違背第三條之宗旨,有權解散本會。
  9.3 具體解散工作由校董會另選若干人組織委員會處理。
  9.4 解散時,將存款清還一切合法債項,餘款則由校董會處理。

第十條:修訂
  有關家長教師會會章的修訂,可先由常委會提出,徵詢校董會意見,然後於會員大會超過三分二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附則
  11.1 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能夠抵觸教育條例,亦不應干涉學校的行政。
  11.2 常委會主席用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以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前,須經校長同意或兩位副主席同意。